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72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200000 |
起拍价:44800000元 | 保证金:4,480,000 元 | |
评估价:56,000,000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有 | |
联系人: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李先生) | 联系电话:15201985759/021-35303599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2月24日10时起至2024年12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751弄1、2号【房地产权证号:普2013009825;建筑面积:1253.53平方米;房屋类型:公寓;房屋结构:混合1;总层数:6;竣工日期:1998年;核准日期:2013年4月12日;所有权来源:买卖;土地宗地号: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166街坊27/7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住宅;使用期限:未记载;宗地(丘)面积:1654.00平方米】。
评估价:5,600万元;起拍价:4,480万元;保证金:448万元;增价幅度:20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4年12月24日10时起至2024年12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特别提示:
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本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962269”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2、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3、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四、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六、 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看样需预约或至现场登记,看样由拍卖辅助机构现场陪同。
七、特别提醒:本次拍卖附带租约。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经营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显示:租约开始时间为2019年4月1日,租约结束时间为2029年6月30日,租期共11年3个月。租金已支付至2024年4月30日。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租约详情请见附件《经营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
标的带租约拍卖,买受人承继原房屋权利人于租赁合同中的义务,但拍卖中本院不审核该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受人依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八、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九、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2025年1月10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法院指定的法院账户(户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账号:6228400037368691167),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
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十、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一、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二、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本次拍卖标的过户应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十三、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12月17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四、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等须在2024年12月17日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十五、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十六、本标的(上海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751弄1、2号的不动产)的全程拍卖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推介、看样、竞买人登记、协助注册报名、办理过户、税费缴纳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授权委托(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为唯一辅助机构,承担辅助工作,竞买人、买受人无需为该机构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公拍网司法平台是申请执行人对本拍卖标的物选择进行司法处置的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35303599 15201985759 李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92号一楼
举报监督电话:021-69202007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4日
顺位 | 姓名 |
---|---|
优 | 上海合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2月24日10时至2024年12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751弄1、2号的不动产【房地产权证号:普2013009825;建筑面积:1253.53平方米;房屋类型:公寓;房屋结构:混合1;总层数:6;竣工日期:1998年;核准日期:2013年4月12日;所有权来源:买卖;土地宗地号: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166街坊27/7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住宅;使用期限:未记载;宗地(丘)面积:1654.00平方米】。
四、特别提示:
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本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962269”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2、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3、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五、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该标的目前有人使用,无钥匙;有租约,期限至2029年6月30日。
本次拍卖附带租约。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经营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显示:租约开始时间为2019年4月1日,租约结束时间为2029年6月30日,租期共11年3个月。租金已支付至2024年4月30日。租约详情请见《经营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竞买人须于拍卖结束前亲至拍卖辅助机构调阅租约内容。未调阅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和租赁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租约详情请见附件《经营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
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过程中,买受人不享受期间租金收益。自产证变更日次日后,买受人自行和承租人协商收取租金,本院及拍卖辅助机构不负责买受人租金收益的收取。
买受人承继原房屋权利人于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本院不审核该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受人依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竞买成交后,买受人须承担租赁合同中的押金部分,买受人自成交裁定送达之日起,承继原出租人各项权利和义务。
2、截止勘查日2024年10月24日:该标的水费欠费988.85元,电费欠费7066.02元;燃气有欠费。
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的欠费随着时间延长,欠费金额也会相应增加。详细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欠费等情况请竞买人务必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咨询。
标的详情见本次拍卖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和公告。
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标的的现场交付需等待法院通知。房屋内家具、电器及可移动物品不包含在拍卖范围内。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若有违法、违章建筑及行为,以及因此可能发生的行政机关处罚(包括拆除、恢复义务等)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民事责任。
本次拍卖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举行,就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仔细审查拍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六、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应符合国务院及当地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等相关规定。不符合条件参与竞买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成交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原因发生的无法办理过户等风险。
七、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的法院账户,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2025年1月10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务必缴入法院指定的法院账户(户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账号:6228400037368691167),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若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2024年12月17日前通过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向本院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八、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应于2024年12月17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未经本院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拍卖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二、本院收到买受人全额拍卖成交款后,依法制作成交执行裁定书、办理解除查封等手续。买受人收到成交执行裁定书后,应自行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并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交接手续。未在合理期间完成过户、交接的,由买受人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拍卖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本院对拍卖款项的处置。
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拍卖标的税收和费用、各类欠费以及户籍、工商注册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向当地财税和不动产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房屋所在物业公司了解,本院公告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四、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八、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十九、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69202007。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35303599 15201985759 李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92号一楼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4日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8执2481号
拍品名称 | 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751弄1、2号的不动产 |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
权证情况 | 1.法院执行裁定书;2.不动产登记簿 |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某2公司 | |
拍品现状 | 租约情况 | 有租约,租约结束时间为2029年6月30日 |
使用情况 | 截止2024年10月24日,拍卖标的有人使用,无钥匙 | |
户籍信息 | 上海公安人口管理系统查询: 截止2024年10月24日, 无户籍登记信息 | |
欠费情况 | 截止勘查日2024年10月24日: 1、该标的水费欠费情况:截止2024年10月24日该标的水费欠费988.85元。 2、该标的电费欠费情况:截止2024年10月24日该标的电费欠费7066.02元。 3、该标的燃气费欠费情况:截止2024年10月24日该标的燃气有欠费。 备注:上述欠费均不含滞纳金。 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的欠费随着时间延长,欠费金额也会相应增加。详细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欠费等情况请竞买人务必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咨询。
| |
权利限制状况及 抵押状况 | 1、权利限制状况登记信息: 1、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查封期限:2024-10-29至2027-10-28);限制文件编号:(2022)沪0118执2481号;受理日期:2024-10-29。
2、 抵押权人: 1、某1公司 登记证明号:沪(2020)普字不动产证明第07011626号;债权数额:17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期限从2020-07-29至2022-07-28;核准日期:2020-08-03。备注:余额抵押。 2、某1公司 登记证明号:沪(2020)普字不动产证明第07012283号;债权数额:17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期限从2020-08-07至2022-08-06;核准日期:2020-08-12。备注:余额抵押。 3、某1公司 登记证明号:沪(2020)普字不动产证明第07013149号;债权数额:18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期限从2020-08-21至2022-08-20;核准日期:2020-08-25。备注:余额抵押。 4、某1公司 登记证明号:沪(2020)普字不动产证明第07013873号;债权数额:18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期限从2020-08-31至2022-08-30;核准日期:2020-09-04。备注:余额抵押 5、某公司 登记证明号:沪(2021)普字不动产证明第07006430号;债权数额:95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期限从2017-09-18至2021-09-18;核准日期:2021-03-23。关于不动产转让的约定:禁止、限制转让;备注:余额抵押。
| |
成交后提供 的文件 | 1、法院执行裁定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 |
1、据上海市普陀区不动产中心2024年10月30日出具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房屋坐落:中山北路3751弄1-4号;房地产权证号:普2013009825;建筑面积:1253.53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无记载;幢号:1、2;部位:全幢;房屋类型:公寓;房屋结构:混合1;所有权来源:买卖;竣工日期:1998年;房屋用途:居住;总层数:6;权利人:某2公司;共有人及共有情况:无记载;受理日期:2013年3月30日;核准日期:2013年4月12日。备注:归并。 土地状况信息: 土地坐落:中山北路3751弄1-4号;土地宗地号: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166街坊27/7丘;使用期限:无记载;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住宅;宗地(丘)面积:1654.00平方米;使用权面积:0.00平方米;独用面积:无记载;分摊面积:无记载。 2、四至状况:东至中山北路,南至光复西路,西望枣阳路,北望金沙江路。所在小区名为“悦樘公寓”。 3、交通状况及周围环境:周边交通线路有67路、69路、765路、829路等公交线路;周边以居民住宅为主,周边商业氛围较强,周围公建配套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较好。 4、特别说明: (2)竞买人资格问题:参与该标的的竞买人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身比对是否符合竞买的主体资格,并自行前往该标的所在地的相关管理部门进一步咨询、了解参与竞买的主体资格、条件等事项,不要盲目竞买,并自行承担因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本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962269”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经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审核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本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款项,需等待法院办理撤销抵押和解封手续,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已存在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支付。详细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水、电、燃气等欠费情况,竞买人在竞买前须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及房屋所在物业公司查询。 (4)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初装费、设备费、管线费、扩容费、拆修费等)。 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支付。如存在法院和辅助机构未知的其他所有欠费及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支付。 (5)经上海公安人口管理系统查询:截止2024年10月24日,无户籍登记信息。拍卖成交后,关于该标的的户籍登记、注销、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由买受人依合法途径自行解决 。 (6)特别提醒:该标的原权利人为企业,营改增后关于本拍卖标的的增值发票的开具及发票种类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该标的原权利人为企业,据拍卖辅助机构从相关网站上查询得知(截止至2024年10月25日):该标的的权利人纳税人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详情可咨询税款所属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税种较多、可能买受人所要垫付的税费较高;如需要重置评估,则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手续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参与竞拍前须先去该标的的相关税务管理部门仔细咨询了解。该标的办理审税、过户等时间可能会较长,其中的手续办理、审核报批手续涉及多个部门,且不受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的实际控制,敬请竞买人、买受人充分理解,谨慎参拍。 (7)截止勘查日2024年10月24日,拍卖标的有人使用,无钥匙,不含室内所有可移动物。 本次拍卖附带租约。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经营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显示:租约开始时间为2019年4月1日,租约结束时间为2029年6月30日,租期共11年3个月。租金已支付至2024年4月30日。租约详情请见《经营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竞买人须于拍卖结束前亲至拍卖辅助机构调阅租约内容。未调阅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和租赁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过程中,买受人不享受期间租金收益。自产证变更日次日后,买受人自行和承租人协商收取租金,本院及拍卖辅助机构不负责买受人租金收益的收取。 买受人承继原房屋权利人于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本院不审核该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受人依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竞买成交后,买受人须承担租赁合同中的押金部分,买受人自成交裁定送达之日起,承继原出租人各项权利和义务。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